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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9/11 9:18:06 浏览:1952

来源时间为:2017-3-2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坚持源头治理,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推进综合执法,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坚持协调创新,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各盟市、县级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各旗县(区)建立符合实际的城镇管理体制。到2020年,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基本理顺,城市管理法规和标准基本完善,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盟市、旗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城市管理职能职责调整。(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环境保护厅、公安厅,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

(五)明确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制定城市管理有关政策和基本规范,加强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治化、规范化。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履行好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职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盟市政府)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指导各盟市整合归并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推进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在政府机构限额内将综合执法机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有条件的盟市和旗县(市、区)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按程序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到2017年年底,实现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管理和执法职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政府法制办、环境保护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水利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政府法制办)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统筹解决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加强队伍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管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标准规范执法标识,到2017年年底,实现全区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着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工资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协管人员待遇和风险保障水平。实行协管人员层级管理,将协管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二)制定权责清单。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盟市、旗县两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十三)完善执法制度。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十四)改进执法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推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深化工程、综合执法智能监管工程、审批信息与执法监管数据共享工程,实现执法和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形成相互支撑、有效衔接、整体联动的执法新格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十五)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强化上下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层级监督,改进监督方式,跟踪监督结果。充分发挥规划督察员的作用,加强专案督察、专项督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六)加强市政管理。盟市、旗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健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完备的城建城管档案。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要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做好桥梁、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加强日常监测、维护和安全管理,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热、燃气、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保证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强化公共空间管理。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各盟市要抓紧编制和修改完善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加强建筑物立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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