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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发布日期:2017/4/5 13:49:56 浏览:652

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律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类专职律师、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专职公司律师。第三条律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其中,一级律师为正高级,二级律师为副高级,三级律师为中级。第四条律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要求(一)申报一级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满5年。(二)申报二级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满2年;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满5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三级律师资格满7年,(三)申报三级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满1年;2.具有硕士学位,并在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满2年;3.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满4年;第七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第八条破格申报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九条一级律师资格条件(一)专业理论水平具有高深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系统全面的律师业务知识,对两门相关专业学科有较深的研究,熟知国内外法学学术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二)工作能力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2.具有指导二级以下律师工作和业务进修的能力和经历;3.连续三年累计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十家以上(含续聘数)。(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办理过1件以上在国内外或3件以上在自治区或5件以上在盟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参加过2个以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涉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谈判,并起到了重要作用;3.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突出贡献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四)论文、论著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2.独立或参与撰写的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第十条二级律师资格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学术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二)工作能力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2.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和业务进修的能力和经历;3.连续3年累计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5家以上(含续聘数)。4.连续3年无错假案。(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办理过1件以上在国内外或2件以上在自治区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应;2、参加过2个以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涉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谈判,并起到了重要作用;3、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突出贡献并获得盟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的。(四)论文、论著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2.独立或参与撰写的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第十一条三级律师资格条件(一)专业理论水平具有较系统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二)工作能力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能熟练地运用政策法律独立承办各类法律事务,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2.具有指导四级以下律师业务工作和业务进修的能力和经历;(三)工作业绩与成果每年应承办各类法律案件15件以上,无错假案。(四)论文、论著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2.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会议提交论文并获得奖项。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社会科学类、科技类的软科学奖项)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者“以下”者,均含本级。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是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第十五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第十六条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专业二级律师(中级)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83号)。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相关参考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金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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