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网 > 下设单位 > 正文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10/10 17:31:47 浏览:775

内蒙古市农业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标题: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6〕13号))

内罚〔2016〕13号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住所: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

负责人:唐国春

当事人:唐国春

身份证号:15042119650812XXXX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所: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

2016年5月-6月,我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开展了车险业务专项现场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6年1-4月,公司将部分正式员工的保费收入挂在其他个人代理人名下,合计保费收入17.3万元,套取手续费3.63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公司说明文件、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责令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唐国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6年10月9日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参考资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甘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责令整改决定书、聂树斌案再审决定书、保监会 保险 监管、保监会 基金 监管、保监会 信托 监管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