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
第十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普通文史理工类录取规则
1、第一志愿填报学校,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
2、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非第一志愿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
3、普通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专业间分数级差依次为2、1、1、0、0;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将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4、政策加分或降分认定: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份规定加(降)分的考生,投档和专业录取时,认可各省(直辖市、区)的加(降)分政策。
5、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6、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遵循苏招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考生排序后,结合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完成专业安排。
7、预留计划录取原则与原计划录取规则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专业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控制分数线(无单科分数限制),优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考生。
如果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接收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非第一志愿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
艺术体育进档考生按照类别分别录取。具体规则如下:
1、艺术类(专业成绩一律认定各省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
(1)美术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专业:
按综合分择优录取。
综合分=70×(专业分÷专业满分) 30×(文化分÷文化满分)
综合分相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2)音乐学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
(3)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 专业分)。
综合分相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成绩一律认定各省体育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
(1)重庆市以外按各省投档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果某省投档未计算综合分,则按文化分加专业分排序择优录取。
(2)重庆考生录取规则:①体育教育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②非体育教育专业按照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 专业分)。
以上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对口高职本科录取规则
重庆市对口高职本科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