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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报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7/12 1:33:43 浏览:719

摘要: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雷本京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海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6-04-2909:58:13.0内蒙古通报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张海云;张家铭;宣判;工伤认定;劳动者权益;中级人民法院2356播报天下

“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2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全区九起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雷本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9月,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煤矿土方剥离工程分包给雷本京。施工期间,雷本京先后从强宇公司领取了工程款8248895元,但拒不支付所雇佣45名工人工资922750元。2015年5月,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雷本京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雷本京仍然拒不支付。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雷本京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雷本京不服,提出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海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8月,张海云从阿拉善右旗沁园小区土建施工方范某手中承包了钢筋木工工程。2013年3月至7月,范某先后支付了张海云75万元工程款,但张海云仅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尚拖欠51名工人工资237967元。2013年8月,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海云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张海云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避债。2014年1月22日,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海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张海云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刘铸锌与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4年8月,哈尔滨市朝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招聘保安的信息,刘铸锌看到该信息后便应聘到该公司在赤峰市红山区的办公场所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发生争议,刘铸锌向赤峰市红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朝阳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该委驳回刘铸锌仲裁请求。刘铸锌遂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朝阳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等共计20609.3元。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朝阳公司给付刘铸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津贴等各项劳动报酬共计8310.35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张家铭与矿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2007年8月20日,张家铭到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23日,大中公司以张家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张家铭不服,向乌拉特前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大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应支付张家铭经济赔偿金53018.12元。其后,双方当事人均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合并审理。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违法,依法应支付张家铭经济赔偿金64704.86元。宣判后,大中公司提出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化强与运输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1977年,于化强调入包头市商业汽车运输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1981年2月,于化强驾驶单位汽车运送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一直在家病休。1996年,于化强办理了退休手续。2013年,于化强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请求汽车运输公司为其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遭到了汽车运输公司的拒绝。之后,于化强向包头市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2014年9月30日,于化强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汽车运输公司为其办理市级工伤保险统筹手续。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汽车运输公司为于化强办理市级工伤保险统筹手续。宣判后,汽车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素兰诉乌海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

马河山系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水暖工段长。2015年2月14日晚,马河山在职工宿舍值夜班,次日早上签到后,马河山感觉身体不适便回值班宿舍休息。中午被同事发现吐血,送至乌海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间死亡,死亡原因认定为消化道出血猝死。之后,刘素兰(马河山之妻)向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乌海市人社局认为马河山系在宿舍内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刘素兰遂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素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素兰提出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大兴公司诉鄂尔多斯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

鄂尔多斯市大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贾耀文,贾耀文雇佣王永成为其施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王永成在贾耀文指定的餐馆用餐后,在乘坐机动三轮车返回工地时遭遇车祸死亡。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永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故认定王永成为工伤。大兴公司不服,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鄂尔多斯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鄂尔多斯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320人申请执行建工集团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初,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雇佣了陈振军等320名工人在乌海热电土建工程进行建筑施工。施工结束后,工人们仅领取了一小部分工资,剩余的1454万元工资款被长期拖欠。陈振军等人向乌海市乌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经调解结案,确定由建工公司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建工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陈振军等320人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5个月努力,执行人员将1454万元工资款全部依法扣划给陈振军等320名工人。

10人申请执行建设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年初,魏兴三借用四川龙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然后又分包给姚泽斌。姚泽斌雇佣陈希孟等10人进行具体施工。施工完毕后,姚泽斌一直未支付陈希孟等10人工资。陈希孟等人诉至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要求魏兴三、姚泽斌、龙达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决姚泽斌一次性支付陈希孟等10人227531元,魏兴三与龙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三名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

陈希孟等人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经过积极联系和密切关注,成功冻结了龙达公司临时存入银行的227531元并及时扣划给陈希孟等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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