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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适时建立统一资金清算系统平台

发布日期:2016/4/10 10:30:36 浏览:619

生意社04月09日讯

2月26日,内蒙古印发2016年金融工作方案,方案提出要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合作对接机制,引导规范的私募投资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盟市出台期货市场扶持政策,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期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推进马铃薯、杂粮、奶粉、牛羊肉等我区优势资源成为期货品种上市交易。积极引进设立期货经营机构。支持马铃薯、玉米、杂粮、牛羊肉、羊绒、铁合金等我区优势产业建立要素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交易场所的准入门槛、设立程序、交易规则及交易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召开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

办法从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交易场所行为规范;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交易场所“立规矩”,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

监管主体分明适时建立统一资金清算系统平台

自贸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有了明确的规定,权益类和商品现货交易所监管主体分明。按照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对权益类交易场所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自治区商务厅依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令2013年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对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自治区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自治区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内蒙古自治区在交易场所监管方面还提出将适时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资金清算系统平台及建立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各盟市政府应制定本地区交易场所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证监会派出机构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交易场所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负责对各类交易场所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

交易场所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作报告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同时抄送盟市政府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盟市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场所的主要经营情况、合规情况、客户投诉处理及风险防范处置情况。

明确交易场所门槛严禁出现六类行为

在新设交易场所门槛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他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且股东结构中应具备相关从事交易场所建设专业或行业背景的股东。

异地交易场所申请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代理机构)开展业务的,需提供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文件,并履行新设交易场所程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的,权益类交易场所报自治区金融办或商务厅审核,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同意设立,同时应取得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在运营中,交易场所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的交易。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包括内蒙古科技交易所、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内蒙古羊畜产品交易中心、内蒙古农产品(000061,股吧)交易市场、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

文章来源:和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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