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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2/15 20:58:04 浏览:103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二连浩特、满洲里市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人事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通知》(内党发〔1998〕9号)精神,促进自治区个体、私营经济的繁荣发展,从而使人事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自治区的经济建设,把服务领域从国有单位扩展到非国有单位,把服务对象从国家干部扩大到各类人才,进一步打破人事管理中的身份、所有制和地域界限,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自治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布局中,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人事保证,结合自治区人事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鼓励各类人才向非国有经济单位流动,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和培训教育、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智力引进等方面,非国有经济单位与国有经济单位一视同仁。

二、机关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三年之内本人

行政关系由原单位保留,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同时享受所在企业或实体的一切待遇。在此期间,由原所在单位实行跟踪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晋升和发放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在此期间仍按原渠道由原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三年期满要求回机关工作的,按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办理。到其它企、事业单位,可以办理调动或聘用手续。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脱钩,其人事档案转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人员分流的若干规定》(内党办发〔1996〕10号)办理。对辞职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相应的辞职金;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继续使用。

三、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保留其身份,凭大中专毕业证和学籍档案等有关材料,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人事代理手续。

四、军队转业干部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三年内人事档案由军转部门保管;三年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本人要求另行安排工作的,可在有单位接收的前提下,由军转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三年期满后,仍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事档案转交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国家下拨的军转干部建房补助费发给本人。

五、在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实施表彰、奖励。可与国有单位同类人员一样参加深入生产第一线、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评选,享受同等待遇。

六、在个体、私营经济单位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可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聘条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同。专业技术人员在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七、发挥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人才集市,开设人才信息服务台等方法,广开渠道,为个体和私营单位提供人才服务。各地要多组织一些下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场招聘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八、拓宽服务领域,积极为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根据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符合个体、私营经济特点的人事服务方式和方法。不断推新人事代理形式和内容,积极开展人事政策咨询、人事事业发展规划、人才测评、人事争议仲裁、人才招聘、智力引进、档案管理、社会保险金代缴、党团关系管理、申报落户手续、转正定级、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出国人员政审等人事代理业务。

九、在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由调入(聘用)单位办理接转手续,在继续缴纳各项社会统筹基金的基础上,保证他们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

十、加大对个体和私营经济单位的引智工作力度,纳入自治区整体培训教育规划,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分流人员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提供定向培训;为非国有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和到高等院校等各种培训机构和赴国(境)外学习、深造的机会。

十一、在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各类人员,可以根据规定的招考条件,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录(聘)用人员的考试,考试考核合格者,同样予以录(聘)用。

各盟市和区直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告自治区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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