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8-12-11
暨涉及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转让的资产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资
产的评估价值公允、合理。此次资产转让事项是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的以资偿债
行为,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2、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审议
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建娜杨丽芳高根宝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