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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0/1/3 7:49:46 浏览:482

来源时间为:2019-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一、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该《目录》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ylbzj.nmg.gov。cn)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ylbzj.nmg.gov。cn);

2、各级医保经办服务大厅政务公开栏;

3、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医疗保障统计公报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书面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受理机构递交申请表。

(一)提出申请

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实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

2、信函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一般情况下,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受理

受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471-6908680

传真号码:0471-6606125

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

邮政编码:01005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和电子方式进行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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