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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公司章程修正案

发布日期:2018/5/8 9:51:47 浏览:843

来源时间为:2018-05-07

证券代码:000683证券简称:远兴能源公告编号:临2018-037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董事会职能,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公司拟将董事会人数由9人增加至11人。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召开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本次涉及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五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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