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的情况,公司将采取多
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
的回报能力,具体措行勤勉尽责义务,依法规范运作,严格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和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
2010年5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0]0422号《关于
对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
(以下简称“《审
核意见》”)。根据对公司2009年年报的事后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
控股股东认定问题作进一步说明。2010年5月14日,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审核意见》进行了回复。
2014年5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0408号《关于
对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以下简称
“《审核意见函》”)。根据对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公司就融资必要性、存货中开发成本以及收入、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等作进一
步解释和说明。2014年5月14日,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函》进
行了回复。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
所的规范性文件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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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上述有关内容已于2015年12月5日以公司董事会公告形式公开披露。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的情况。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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