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为 8,505.95 万元、13,342.62 万元、23,838.62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发行人 2020 年末、2021 年末、2022 年末、2023 年 6 月末,公司资产负债
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41.35、52.92、43.13、42.30,整体处于合理水平,
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特点。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公司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0.01 元、0.53 元、0.02 元、0.63 元,
符合公司业务模式特点,现金流量情况正常。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零,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发行人 2020 年末、2021 年末、2022 年末,公司净利润为 8,505.95 万元。
公司 2020 年度。
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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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
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47,00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
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投资于宁夏石英坩埚一期项目、宁夏石英坩埚
二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的规
定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限、票面金额、债券
利率、资信评级情况、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转股期限等要素,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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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
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期限为六年。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价格的修正方式,不存在向上
修正的条款。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
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按照下述公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 =P0 /(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 A×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 =(P0 A×k)/(1 n k);
派发现金股利:P1 =P0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 =(P0 -D+A×k)/(1 n 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
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发现金
股利。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符合《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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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发行的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和
有条件赎回;及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和附加回售条款,符合《可转换
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为维护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公司已签署受托管理协议,聘任国
信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国信证券的监督。国信证券接受
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受托管理职责。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国信证券应
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的规定
以及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
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包括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
内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机构或人
士等,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包括构成可
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等。本次债券发行适用中
国法律并依其解释。本次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
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债券发行及
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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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中,本保荐人在本项目中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