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率 益(元/股) 益(元/股)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0.31 2.12 2.12
月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4.07 2.13 2.13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3.05 1.29 1.29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5.95 0.83 0.83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四、发行人与保荐人的关联情况说明
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
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及重要关联方
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重
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
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欧晶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请
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3
年 4 月 24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国信
证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
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提交工
作底稿。
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
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3 年 5 月 15 日,国信证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
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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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
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
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推荐。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
会进行评审。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欧晶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
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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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
本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
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保
荐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结
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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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人同意保荐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