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张某称,2014年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商铺,后房地产公司未按时交付商铺,而是将该商铺出租给第三人。张某认为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无权将自己购买的商铺出租给第三人经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并予以撤销,并将该商铺返还张某。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张某购买该商铺的购房款没有交清,也不配合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按揭手续,现合同未履行完毕,房屋的所有权还未定性。被告在出租给第三人之前曾多次通知张某与被告办理手续,在张某置之不理的情况下,被告才将该商铺出租给第三人。被告是为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管理,才参照同行业的经营模式,将商铺出租给第三人,并无不妥。最后,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张某同意办理按揭手续,房地产公司也同意在第三人租赁合同期满后将该铺位交付给张某,并将第三人的租金给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