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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5/26 19:44:51 浏览:152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通过巡游、网络预约等服务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运输服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和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思路,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提供安全、便捷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科学调控运力规模。各盟市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道路拥堵状况、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万人拥有出租汽车数量、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政策等因素,建立巡游车和网约车运力规模预测模型,合理确定巡游车和网约车运力规模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定期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进一步提高行业透明度,避免出租汽车经营者盲目、非理性进入市场。

三、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无偿使用、实行期限制度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具体期限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不超过8年。各盟市、各有关部门应引导出租汽车提升车型档次,鼓励、支持更新和新增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车辆,并将新能源出租汽车的补贴纳入财政预算。

各盟市对现有的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采取优先配置经营权、延长经营期限或货币退还等方式,尽早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充分协商后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后,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降低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切实减轻驾驶员负担。对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要逐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政府平台交易,建立经营权交易信息告知和公开制度,规范经营权交易行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进入产权交易所(平台)后,产权交易所(平台)应对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进行提示,交易双方应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主体条件。

四、依法建立和完善行业退出制度。各盟市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经营权收回机制。收回的经营权要综合考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经营者信用记录、出租汽车数量、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人口数量、城市道路拥堵状况等情况重新进行配置。应优先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信用记录良好的经营者。

五、逐步厘清权属关系。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关系不明确、不统一的,各盟市要综合考虑经营者和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逐步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归属,实现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两权”统一。

六、规范上岗运营行为。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承包人不得再转包。各盟市要对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有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及注册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无从业资格的要限期取得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取得从业资格而没有注册的,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

七、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各盟市要全面梳理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情况,对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要限期签订。鼓励、引导出租汽车行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与行业协会应合理测算经营成本,建立巡游车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的机制,组织巡游车经营者、驾驶员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以及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应通过平等协商方式降低,抵押金降低后双方达成返还意向的,要明确返还形式并限期返还。巡游车经营者应本着抵押金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挪用、截留。鼓励、引导巡游车公司积极探索、研究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公司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八、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巡游车基准运价,并确定浮动幅度,可授权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巡游车运价。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根据当地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和动态调整巡游车运价,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调整频率应不低于1年以上。

全面放开网约车运价,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逐步建立网约车和巡游车相互竞争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九、推动网约车发展。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科学制定网约车的车辆具体标准、营运要求和驾驶员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管,保证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符合经营条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处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提供者,对进入平台的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驾驶员、乘客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支持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具体办法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十、实现组织化管理。鼓励出租汽车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通过个体联合或其他方式组建出租汽车公司。鼓励、引导出租汽车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探索实行员工制,打造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出租汽车行业龙头公司,着力培养AAA级出租汽车公司。

十一、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切实承担经营风险和服务质量责任,确保安全运营和优质服务;要强化信息化管理应用,加强对违规运营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切实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出租汽车要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对行驶中的车辆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各盟市、各有关部门应鼓励、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动态的出租汽车保额调整机制,提高经营者和驾驶员抗风险能力。

巡游车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加强法制、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文明礼仪、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方面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营运、规范服务的意识。

十二、强化行业监管。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交通运输、网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形成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管格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要节点的整治力度。加快出租汽车服务信息平台和行业监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和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行业服务和监管效率。加强车辆安全性能环保排放检验。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应重点考察驾驶员对当地交通、旅游、餐饮、住宿、人文和地理等情况的掌握程度。

十三、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加快研究制定自治区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加强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按照“客观、真实、公正、详细”的原则,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基础,构建包含考核评价制度、奖惩制度以及不良信用“黑名单”制度的多指标行业信用体系。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信用记录,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应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经营权准入和退出、享受优惠政策等挂钩。

十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各盟市要加快出租汽车电召平台建设,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推动巡游车与其他服务业等融合发展,通过与节事活动、体育、文化和商业等相关行业融合,为巡游车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出租汽车企业应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创建行业领先、百姓认可的品牌。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鼓励由社会力量承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

十五、加快出租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出台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点)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增加公共卫生间、饮水点。在大型交通枢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运营管理。

十六、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对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或顺风车),各盟市应本着“私人小客车不以盈利为目的,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共享出行”的原则,制定具体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义务。

十七、加强组织保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各项工作。

十八、加强法制保障。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标准规范;设区的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尽快出台或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确保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退出机制及规范劳动关系等重点工作合法合规。

十九、加强应急保障。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在相关政策出台前,要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密切关注行业运行状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合法方式理性表达诉求,营造良好改革环境。

各盟市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办发〔2016〕58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参考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 煤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内蒙古自治区70周年、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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