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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条新政助力内蒙古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发布日期:2017/3/29 16:58:49 浏览:547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条新政助力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者增加经营范围从事专营或兼营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里长期持有部分房源或将其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于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全面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必须采用规范合同文本。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进一步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手续,无自有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区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新建租赁住房。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推进公租房货币化。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农牧业转移人口、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提高公租房运营能力。加快公租房项目建设进度,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不包括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月收入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多条新政助力内蒙古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参考资料:
驾考新政内蒙古、成都住房限购新政、北京商住房新政、成都住房新政、广州住房新政、商住房新政、成都市住房购买新政、2017北京自住房新政、天津住房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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