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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11/17 19:55:04 浏览:1038

来源时间为:2019-12-03

1.河北省定州市查处定州市吉康医疗器械经销处发布虚假广告及非法经营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多名老人正在体验温热理疗仪,并有“老师”介绍产品。同时,店内张贴多张温热理疗仪、健康净水器的宣传牌、宣传画。经查,当事人为增加销售,一方面对康宝电解还原水机进行虚假宣传,另一方面以每节课500元共计1万元聘请所谓“讲师”对店内顾客尤其是老年人过度宣传,引诱老年人购买。至案发时,共销售健康宝电解还原水机2台,5980元一台,共计11960元;销售温热理疗仪2台,售价17800元一台,共计356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河北省定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健康坊牌温热理疗仪未进行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向社会公告定州市吉康医疗器械经销处无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表,并对其罚款1万元。

2.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查处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销售面膜等化妆品建立网络架构图,利用高回报的奖励制度引诱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量、变相交纳入门费和下线的团队业绩作为计酬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为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17039257.21元,并处罚款160万元。

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查处磁灸家居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慈孝堂”磁灸床垫等系列产品时,利用《鹤壁日报》《慈孝情》(慈孝堂内刊)等对该产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4.吉林省长春市查处长春某医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企业宣传视频中以消费者讲述亲身经历等方式明示和暗示某胶囊具有治疗心脏病、结肠炎、胃病及由前列腺炎症引发的性功能障碍等功效。另查,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公司简介”中宣传“通过AWA系列产品来实现防癌、治癌、控癌、抗衰老的目的”。经查证,当事人的产品并不具备癌症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5.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查处卓雅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店内播放床垫、玉磁枕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宣传视频,在墙壁上悬挂有宣传展示板,宣称“床垫不是让您买回去躺几个月治疗疾病,而是让您搬回去躺一辈子延长寿命”等内容。经查证,当事人所宣传的内容没有相关实质性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6.江苏省无锡市查处宗某涉嫌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租用某酒店三楼作为会销场所,未取得营业执照,向老年人推销石墨烯保健枕、红景天苷藏族被,宣称“石墨烯养生枕助眠安眠、活血化瘀,红景天苷藏族被具有养生功能、增强血管壁的弹性”。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1万元。

7.江苏省无锡市调查郝某、宋某等人组织传销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于2019年8月22日开展集中执法行动,成功捣毁传销窝点150个,查处以郝某、宋某为首的传销人员200余人。经审查,郝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担任传销组织总裁,组织形成以老总、直接老总赵某、邢某、宋某等74人为核心的管理架构体系,组织、领导卢某、唐某、焦某等200余人进行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

案件进展: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

8.江苏省溧阳市查处某医疗器械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夸大宣传水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向顾客推销中优净水机,并通过现场讲解PPT等方式,宣传葛宝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具有治疗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老年痴呆等疾病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9.浙江省杭州市查处杭州兴世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员工轮流口头宣讲或播放PPT等形式,对中老年人推销百世乐高电位治疗仪。当事人宣称百世乐高电位治疗仪具有调解自律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免疫系统、防治各类慢性病等功能,适用失眠、神经衰弱、高血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人群。经查,百世乐治疗仪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核准的适用范围仅为:对失眠、头痛、颈肩痛、腰痛、关节痛及便秘症有辅助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万元。

10.浙江省宁波市查处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17年6月起经销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和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三种产品,宣称产品是真正的灵芝“原液”,有抗肿瘤、抗衰老、保肝解毒、防治糖尿病等作用。经查,当事人所售的三种产品系凉茶类普通饮料,不含灵芝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11.浙江省湖州市查处浙江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与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百得吉奥牌筋骨冷敷凝胶(一类医疗器械),通过发展经销商成为董事、全国总代理级别,在全国总代级别内形成三层网络关系,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下线报酬。至被查处时,当事人发展董事级别经销商20余人,全国总代经销商400余人,省级、市级、县级代理商1000余人,销售产品货款1000余万元。

另查,当事人宣称百得吉奥牌筋骨冷敷凝胶具有“90失眠症状改善率,99颈椎病改善率,82亚健康改善率,89关节病痛改善率,90女性宫寒改善率”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

12.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查处王某英微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通过微信推销一款“固体饮料”并暗示该食品具有壮阳功能。2019年7月24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现场查扣当事人销售的“固体饮料”27盒。经检测,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药物成分,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案件进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3.浙江省金华市查处金华市梨大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系广州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颜如玉系列产品最高级别代理商,通过微商渠道销售产品。为了推销产品,当事人通过微信、微博、手机APP以及线下组织培训会、印制宣传品等多种宣传方式,对产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推广活动、曾获荣誉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宣称产品“累计销量唯一突破3亿瓶,唯一获得国家保健品认证批文的胶原养颜口服液品牌”,具有“淡化色斑、改善睡眠、消除痘痘、调节胃肠道功能、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经查,上诉宣传所涉及产品均为普通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

14.浙江省台州市查处玉环翀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场能健康器和纳豆制品,宣称场能健康器具有“改善血液品质和循环能力、平衡植物神经,净化血液、活化细胞、安定神经,调解人体血液酸碱平衡”等作用,宣称纳豆制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压等治疗或保健功能。经查,该场能健康器为一款家电类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纳豆制品仅为普通食品,不具备治疗或保健作用,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99.2257万元。

15.浙江省杭州市查处杭州亿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健食品违法会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现场经营场所面积约200平方米,有三间办公室和一个大厅。经调查,当事人预先将会销活动宣传单页通过街头发放、报箱投递等方式进行宣传。该宣传单只是单纯的介绍赠送产品活动,包括大米、鸡蛋、洗衣液、手表、鞋等,并不涉及其所经营产品的介绍。该宣传单预留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消费者收到宣传资料主动联系当事人后,方告知其具体领取时间及地址。待消费者上门领取大米、鸡蛋等商品后,当事人会以办讲座的方式介绍其所经营的产品,现场以患有“癌症”的病人现身说法等方式,把该公司销售的仅为免疫调节、抗疲劳的“虫草菌丝体片”夸大宣传为能有效改善老人的失眠,缓解高血压、心脑血管的疾病、心脏病、高血糖、血管硬化、糖尿病等治疗作用,对“癌症”也有一定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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