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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明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要过“生态关”

发布日期:2016/4/5 2:11:42 浏览:653

3月30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获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按照《细则》,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细则》还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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