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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业住房按揭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6/27 20:52:12 浏览:728

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6/01/3010:40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买房加群,省钱不踩坑,只买对的不买贵的

贷款对象

在自治区区域内的(以下简称“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偿还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已办理的商业银行住房(以下简称“原商贷”)期间,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用途

商转公贷款用于职工本人或同家庭直系成员的“原商贷”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转贷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配偶)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中有记录;

2、原商贷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还款期间内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还款不良记录;

3、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必须已在呼和浩特市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备案,手续正规、合法;

4、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结婚,需明确借款人夫妻双方对原商贷所购所有情况及共同还款责任;

5、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6、个人中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7、除同户籍家庭直系成员外,职工原商贷购买的住房有其他登记权利人或者买方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8、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未结清前不能

申请商转公贷款。

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核定,同时不高于原商贷剩余本金(取千元以上整数)。

贷款期限在借款申请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长不超过30年。

贷款利率

利率按国家规定的住房执行。如遇利率调整,已发放的贷款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贷款担保

商转公贷款必须采取抵押担保方式,以原商贷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为抵押物。

贷款材料

职工个人商转公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相关婚姻状况资料(包括结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的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3、共同借款人(配偶)未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单位出具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4、人为父母、子女等家庭直系成员需提供同户籍有效证明,包括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书或户口已经迁出但本人户口页还在原户口簿上;

5、原商贷所购房屋为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票据;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缴纳相关税费的相关票据;

6、原商贷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公章;

7、原商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8、原商贷支付证明(借款借据等);

9、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截止商转公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10、原商贷所购住房产权人含未成年人的,须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明;

11、还款账户即原商贷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

12、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材料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中心核验原件,留存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

贷款办理流程

贷款受理。

借款人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第九条规定的相应申请材料,向中心正式提出书面商转公贷款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请材料送交人在《贷款申请受理登记本》上签字确认,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贷前调查。

1、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通过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确认借款申请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不具有贷款资格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具有贷款资格的,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2、调查人员到实地查验所购住房情况,填写调查记录,确认调查结果,提交审批。

贷款审批。

资金运用审核小组会议根据调查结果审议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签订合同。

1、用原商贷所购住房抵押的,通知借款申请人还清商贷;

2、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发放贷款。

合同复核并经监督管理科现场稽核无误后,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委托书》,移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回收贷款。

中心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回收贷款本息,对未还贷款本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加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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