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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2/3/18 7:49:19 浏览:1141

来源时间为:2022-03-17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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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全区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二)拟订全区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市场,组织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更新改造工作。

(十三)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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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综治、机关财务、督查督办、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区行业法治建设。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四)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和对外合作等工作。

(五)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七)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处。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区工程建设定额。拟定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八)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十)城市建设处。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区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处。指导城市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管理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全区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十二)城市执法监督局。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村镇建设处。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四)行政审批处。拟定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审核)制度、标准、流程。负责自治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审核工作。负责住建厅驻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十五)小区与物业管理处。拟订全区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市场,组织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更新改造工作。

(十六)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政策研究、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组织全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调查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十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东街15号建设大厦A座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0471-6945598

负责人姓名:冯任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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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负责人:王文志

机构职能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集中建设管理;依法对代建项目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

(二)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代建阶段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各项资料的收集、保管、报备工作。

(三)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技术服务和出版发行工作;承担拟订工程建设定额和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工程建设定额编制的调查论证、技术服务工作;协助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相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调查研究、专项论证、技术服务等工作;承担相关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承担全区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防灾等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的技术服务工作;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技术论证等工作。

(六)承担绿色建筑、低耗能被动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等的项目示范推广应用工作。

(七)承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设9个内设机构:综合处、项目基础设施处、项目建设管理处、招投标合同处、项目资金监审处、防灾减灾与标准服务处、定额服务处、消防技术服务处、绿色建筑示范应用处。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成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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