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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三个单位联合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发布日期:2021/7/31 17:22:29 浏览:290

来源时间为:2021-07-30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统筹做好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更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通知明确,各级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确保到2022年,每个街道建成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建立。新建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

通知强调,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或现有设施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的,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通知要求,从2021年起,各级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布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补短板情况和“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报备制度,将移交设施和运营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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