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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0部门携手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发布日期:2017/11/21 16:12:27 浏览:648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呼和浩特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携手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通知要求,在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基本设施要求为:防滑地面,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婴儿床,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电源插座,呼叫设备,垃圾桶,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根据条件配置恒温空调,尿不湿自动销售机。用人单位参照公共场所母婴室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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