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将于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月30日对境内所有在建、生产、停产煤矿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只要查煤矿超层越界、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淘汰退出情况、煤矿“六大系统”、煤工艺和方法、超能力生产等情况、通风系统和安全生产投入。
通知要求,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对确需回撤设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并按照管辖归属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
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9种情形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本次检查采取煤矿企业彻底自查、旗县全面检查、盟市重点抽查、自治区专项督查方式进行。企业自查率、旗县检查率要达到100;盟市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自治区督查组将同步对各地大检查情况和存在隐患较多的重点煤矿进行专项督查。
通知要求,各级督查组、检查组要敢于动真碰硬,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煤矿,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持证条件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期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将责令停产整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情况同时告知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电等措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要建立健全“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大检查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内蒙古将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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