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后,刘春华意外获得了一批资料,显示除了2000万元、2700万元这两笔贷款,还有一笔2900万元的贷款,是鄂尔多斯农商银行2014年3月22日向乌审旗万德龙商贸有限公司贷出的,而万德龙公司也是毅隆公司的担保单位之一。
刘春华就2900万元贷款是否用来“过桥”还贷向鄂尔多斯银监分局举报,2015年2月2日,银监分局回复称:“一是从时间上来看还款在前(2014年3月12日)贷款在后(2014年3月22日),没有证据证明借新还旧;二是从资金流向来看,贷款发放后即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进入交易对手账户,没有证据证明乌审旗万德龙公司贷款用于归还毅隆公司贷款,没有证据证明被挪用于民间高利贷。”
刘春华认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的三次贷款,都涉嫌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2015年7月25日,他向鄂尔多斯公安局东胜分局提出控告。9月7日,东胜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无犯罪事实”。
本社记者就此事去鄂尔多斯农商银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采访,均被拒绝。(民主與法制李蒙任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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